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纪念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纪念馆对各类社会捐赠的规范管理,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促进纪念馆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纪念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社会各界,以货币、实物、房屋、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形式捐赠给纪念馆的资金和物资。

第三条学校鼓励各单位和个人积极为纪念馆的建设发展募集社会捐赠,支持将各类社会捐赠用于纪念馆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文物征集,资料研究,宣传教育等事业。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办公室(财务室)是纪念馆接受社会捐赠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及个人规范开展接受社会捐赠活动。

第五条纪念馆相关科室应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做好捐赠接受、归口管理、登记备案和规范使用工作。

第六条纪念馆是受赠单位,是接受社会捐赠的责任主体,现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重大捐赠须经过纪念馆“三重一大”决策后,按照接受捐赠流程执行。

第八条一般捐赠由受赠科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汇报批准后,按照接受捐赠流程执行。

第三章 接受捐赠原则

第九条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接受社会捐赠的各项活动均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接受社会捐赠遵循公益性原则;

3)接受社会捐赠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原则;

4)接受社会捐赠遵循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章 接受捐赠流程

第十条资金类捐赠:

1)任何形式的资金类捐赠均须通过纪念馆接受;

2)接受资金类捐赠流程严格按照捐赠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非资金类捐赠:

1)非资金类捐赠一般包含土地房屋构筑物、仪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及装具、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债券和股票类等,价值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的非资金类捐赠视为重大捐赠;

2)非资金类一般捐赠由受赠单位起草捐赠协议,报分管领导审批授权后签署;

3)自接受捐赠之日起,受赠单位应在90日内填报《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纪念馆接受捐赠情况登记表》,经财务室审核入账,纳入纪念馆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纪念馆接受非资金类社会捐赠按业务分工和资产实际用途实行分类归口管理,由相关科室负责,具体分工按照《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纪念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或由纪念馆指定职能科室进行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归口管理科室应加强社会捐赠管理,保证其按要求登记备案、规范使用。

第十四条接受社会捐赠的各项活动接受纪念馆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纪念馆接受社会捐赠,纳入纪念馆年度信息公开内容。

第六章 捐赠鸣谢

第十六条鸣谢方式由受赠单位结合实际情况,与捐赠方协商实施。

第十七条非重大社会捐赠原则上以捐赠证书和感谢信等书面形式予以感谢。

第十八条重大社会捐赠由受赠单位拟定鸣谢方案,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纪念馆允许,不得擅自以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纪念馆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条涉及捐赠冠名事项按照纪念馆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纪念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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