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国防科普教育和党员干部党性教育功能,规范纪念馆管理,维护其正常正常秩序,促进红色基因传承事业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烈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单位名称: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纪念馆。
第三条单位地址:高台县城关镇医院西路社区东环路178号,网址:http://www.xljjng.cn
第四条单位性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五条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高台县人民政府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高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七条本章程是纪念馆的基本法规,是馆内管理机构——理事会的管理规则,是馆与馆外各方合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理事会是纪念馆的最高管理机构,必须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条例的基础上,依据馆的发展规划和馆务实际,统筹管理馆务事宜,决定纪念馆内部管理事项,加强馆与馆外各方合作,推动馆务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九条理事会理事要忠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做到廉洁自律、勇于担当、审慎决策、通情达理。
第二章 职权和组成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和组成如下:
一、依据纪念馆发展规划,确定纪念馆的发展目标、发展方向,机构的总体设置和调整,以及纪念馆年度计划、业务报告、财务报表、重要业务合同的审批、批准、备案等事项。
二、领导纪念馆内各科室的工作,对纪念馆内事务进行分配、调整、监督和协调,参谋纪念馆务决策,研究解决馆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三、审定馆内各科室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并对其进行及时调整或完善。
四、领导纪念馆的工会、共青团、妇女委员会等群团组织的工作。
五、决定纪念馆内员工的培训和晋升以及动员、激励、制约等措施。适时调整编外人员的薪酬标准、福利待遇等。
六、审议并公开颁布纪念馆的各类规范、章程、制度、标准、收费标准等重要规定,对馆内的学术、服务等活动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并根据需要委托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和评估。
七、决定纪念馆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风险管控以及纪念馆的信息披露和公开等工作。
八、领导纪念馆事业基金和接受捐赠、赞助事宜,对馆内的重要财务决策、支出、收入进行审查、核算、监督和管理。
九、同行业、同类型其他纪念馆的联合实施活动、资源共享、经验交流。
十、决定纪念馆根据工作实际和规章制度范围内享有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选举和任期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馆长和各部门主任或其委派的代表组成,共有7名成员。
第十二条随着纪念馆事业的发展和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理事会的成员应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馆务实际和中央、地方政策、改革需要。
第十三条馆长应在职后的三个月内选举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五年。
第十四条理事长在任期满之前,如发生辞职、退休、升迁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由理事会组织重新选举。选举事项经过讨论、投票表决,选举结果由理事会主席宣布,被选为馆长的人员需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用。
第十五条理事会成员任期满时,可以连任一次,连续服务时间不得超过六年,须经过重新选举才能进入下一任期。如因个人原因或其他情况不能继续工作的,由馆长在相应部门进行重新调整。
第四章 运行机制和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馆长作为理事会理事长,应按照馆务规划总体目标、发展方向、政策和机构设施进行协调和统等,重大事宜需征求理事会意见并经过表决决定。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决策需达到两次以上的出席人数,其中必须有馆长一人。
第十八条理事会通过表决决定,决议需要三分之二的出席成员同意才能生效。每项问题的表决结果应当详细记载,并由理事长签署。
第十九条除了有规定必须不参加表决的事项外,其他任何理事都应当参加表决才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在会期内完成表决的事项,不得拖延或延误决策,确保理事会的工作权威性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事业规划
第二十条理事会成员代表馆务实际操持与财务进行积极协调合作,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合法、规范的资金操作。理事会成员参加馆务实际的策划、管理、投资、转变、利润与风险管理的决策,确保馆务健康、稳步、持续发展。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应当与馆内的经济责任单位建立荣誉、忠诚、互利、协同的工作关系,管理单位遵守会议规章和经济责任制的规定,按照市场需求积极开拓途径,扶持馆内展厅、文化展览及文物挖掘和使用的事业计划,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加强综合协作,为实现馆内优秀艺术品、文物和传统文化在考古、收藏、保护、展览、交流等方面的创新和突破作出贡献。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维护馆内的政治稳定、协调发展、公平公正、合法合理,促进馆内的检查和监督,加强互相沟通交流,繁荣馆内的学问、普及民众的科学与文化,推进实现馆内学问和文化活动的现代化。要关注馆员职业素养和政纪党纪,做到依靠制度,压实责任,更好地推动馆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十三条馆因财务管理、物资管理、基建管理等事项对外委托处理,需经理事会同意。其它相关事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不能影响理事会职权和基本规定。
第六章 组织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馆内民主管理制度,尊重每个理事和馆员的权利,积极听取、倾听、实现和反馈馆内各级民主组织的意见建议,确保理事会的政策和决策达到真正充分的共识和民主意见。
第二十五条馆内立足实际情况,采取非常规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手段,加大实践,加强理论探讨与通报,推动馆内的创新发展,增强馆员的不断进取意识和创新动力,形成协力促进馆务稳步发展的新局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纪念馆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章程如有调整,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公告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纪念馆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