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保证纪念馆工作的效率与规范维护职工权益,确保监事履行义务,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纪念馆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当所依据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出现变动时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纪念馆章程》为准,并且相应及时调整本章程。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和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纪念馆的财务;
二、对馆长、副馆长和其他成员执行单位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四、《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纪念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会成员负责对单位财务以及馆长、副馆长和其他成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单位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馆长、副馆长和其他成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监事会发现馆长、副馆长和其他成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为可以向馆务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行政监督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监事会会议应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章 监事会的构成
第六条 纪念馆监事会成员为3名,由其他单位或兄弟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监事会主席履行监事会召集人的职责。
第七条 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四章 监事及监事会主席
第九条 监事应具有文博、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馆长、副馆长和其他成员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本单位馆务会成员、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一、监事有权检查单位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帐簿和文件并有权要求馆长或副馆长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单位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单位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单位权益。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对单位财务进行检查。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必要时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应当于召开五日以前通告全体监事。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的形式包括书面通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包括提案文件、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纪念馆日常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上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单位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监事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监事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