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馆文物藏品征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文物藏品征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文化部令第46号)、《文物藏品定级标准》(2011年文化部令第19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藏品征集应专设馆藏品征集小组,征集小组人员组成由馆务会议或馆长办公会议审核,文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文物藏品征集范围
第三条 为丰富我馆文物藏品内容,更好地开展陈列展览、展示和学术研究等业务活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应紧密结合本馆的性质和特点,根据本馆的藏品收藏体系,积极开展文物藏品征集工作。
第四条 文物藏品征集范围和征集类别:
征集范围
1.反映西路军革命先辈和烈士事迹以及相关的各类藏品。
2.反映革命战争年代与西路军有关的生产生活、生活习俗、文化艺术等方面的各类藏品。
3.在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与西路军有关的各类文学、文化、文献、文史、文艺等相关标志物、见证物、纪念物和其系列衍生品的标志物、见证物、纪念物,及其形成的相关史料等。
4.反映社会变迁、时代进步,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有关的物证,有一定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
5.其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文物史料、藏品。
征集类别
1.文稿文献类:文件、电文、手稿、讲话、信函等;
2.图片音像资料类:照片、底片、电影胶片、图表、录音带、录像带、影碟等;
3.书报刊类:书籍、报纸杂志、报道、画册、连环画、地图等;
4.宣传品类:旗帜、标语、布告、海报、宣传画、传单、横幅、会标、袖标、贺幛、挽幛等;
5.证章牌匾类:勋章、徽章、纪念章、印章、证书、证件、锦旗、牌匾等;
6.票据证券类:钱币、收据、字据凭证、帖子等;
7.语言文字类:家书、日记、记事簿、文艺创作手稿、题词、纪念册等;
8.装备类:武器、通讯工具、行军给养、卫生救护、服装佩饰等;
9.生活用品类:饮食器具、家具、日用品等;
第五条 藏品所有人需保证藏品的真实性及藏品来源的合法性。藏品所有人需对藏品的来源、流传经历、背后故事等有较为详细的了解。
第三章文物藏品征集方式
第六条 文物藏品征集,可采取以下方式:
1.调拨
对于国有收藏单位收藏的、纪念馆陈列展览必需的文物,经双方协商后,呈报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拨。并根据其重要程度、调拨完成后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2.移交
公安、司法、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查处案件中收缴、罚没的有关文物,通过相关手续统一移交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纪念馆进行征集,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纪念馆要做好文物移交征集的造册登记,并向移交单位、部门出具收据,收据中标明移交物品名称、年代、质地等,移交清册双方各执一份。
3.社会捐赠
收藏单位或个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将收藏文物无偿捐赠给我馆的。我馆在接受馈赠之后,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4.交换
国有收藏单位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与纪念馆交换所收藏的文物藏品,补充、丰富各自的藏品。
5.市场购买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出售的原则,对收藏机构和个人收藏的文物进行购买。购买前文物要组织专家鉴定。鉴定后,参考市场行情对符合标准的文物给予评估,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批准后予以征集。
6.借展或代管。收藏者保留文物、藏品的所有权,自愿将收藏的文物藏品借与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纪念馆展出或代为保管,经鉴定后签订借展或代管协议。
7.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视情况具体协商。
第四章文物藏品征集程序
第七条 对拟接收的藏品,由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纪念馆藏品征集工作小组对藏品的真伪、年代、是否达到入藏标准等进行鉴定。
第八条 对确定符合入藏标准的藏品做好原始凭证的记录、填写藏品征集清单,注明藏品征集地点、时间和参与人员,并经参与藏品征集的所有人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新征集藏品的鉴定。藏品征集工作小组定期向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申请对新征集藏品进行鉴定,以确定藏品等级。
第十条 新征集藏品的入藏。新征集藏品经省文物部门鉴定后,由藏品保管人员认真核对记录藏品的数量和现状,按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甘肃省各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入藏登记手续,造册收藏。